延伸阅读

2026-03-08 13:40作者:方钦

本章有关功利主义的主要观点,来自穆勒的《功利主义》,上海人民出版社,2008年4月。

狭义上,功利主义伦理学是由边沁创立的,参见边沁的《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》,商务印书馆,2000年12月。

本章中提及的其他几本著作,西季威克的《伦理学方法》,商务印书馆,2020年12月;摩尔的《伦理学原理》,商务印书馆,2018年11月;罗尔斯的《正义论》,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,2009年6月;尼采的《论道德的谱系》,商务印书馆,2016年7月。

[1] [英]约翰·斯图亚特·穆勒:《功利主义》,徐大建译,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,第18—19页。

[2] 这句话出自穆勒自传的编者前言,参见穆勒:《约翰·穆勒自传》,郑晓岚、陈宝国译,华夏出版社2007年版,编者前言第10页。(穆勒即约翰·穆勒,或写作约翰·斯图亚特·穆勒。——编者注。)

[3] [英]边沁:《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》,时殷弘译,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,第59页。

[4] [英]约翰·斯图亚特·穆勒:《功利主义》,徐大建译,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,第12页。

[5] Foot, Philippa, “The Problem of Abortion and the Doctrine of the Double Efect”, Oxford Review 5, 1967, pp. 5-15.

[6] [德]康德:《实践理性批判》,《康德著作全集》(第五卷),李秋零译,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,第169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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